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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成为法律、经济界人士最为关注的一大热点。
从《意见》出台的背景来看,近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意见》顺势出台。
一时间,对于《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以及《意见》出台是否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加剧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
对此,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服务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所具有的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其次,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
在笔者看来,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出台《意见》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此外,《意见》对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作出了明确划分。《意见》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
与此同时,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在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意见》的施行,必将有力震慑和遏制近年来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互联网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金融市场乱象,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为广大民营企业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合法融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孔垂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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