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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多年的金控管理办法正式落地。9月13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共七大章,明确了金控公司定义、设立条件和程序、对违规的处罚等。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表示,从2018年央行金融稳定报告提到金控公司风险,讲重点整治,2019年央行下发金控“征求意见稿”,直到此次金控办法的下发,可以说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进入正式监管期。这对于我国金融控股集团进行规范,控股金融公司的主体进行了约束,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具有划时代意义。
准入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
根据《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六大类型。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涉及注册资本金、信誉、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包括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等。
央行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对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处罚提高
剑指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行为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若有提供虚假的承诺函;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等行为的,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隐患,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等行为的,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监管短板
个别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从头追溯,金融控股模式的发展,是在经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及混业经营的具体实践之后做出的历史性选择。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曾对记者介绍,上世纪末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通过之后,我国已经注意到金融控股适应混业、跨业经营的特点,只是因为东南亚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彼时在金融控股集团发展上采取了审慎的态度。
不过2000年后,我国金控集团从国企试点开始,发展逐步提速。经济学家万喆在公开文章中梳理,国家电网、中国石油等国企相继设立或重组相关金融机构,形成一批企业系金融控股公司,而后地方政府加入,先后成立地方系金控公司;2008年后,以复星、海航为代表的民营金控集团成立;2013年以来,蚂蚁金服、京东、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拿下多个金融牌照,互联网金融集团开始崭露头角。
2018年央行金融稳定报告中,把金控公司分为了五类。“按照简要分类法可以分为:央企金融控股、地方金融控股、央企企业金融控股、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毕研广称。
但近年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诸多乱象,如监管套利、个别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等。一些资本族系问题暴露,“明天系”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19年包商银行被接管,央行有关负责人谈及原因时表示,包商银行的大股东明天集团持有89%股权,由于包商银行大量资金被大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形成逾期,长期难以归还,导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
毕研广称,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也就是说不能投资实体。但是,此前没有政策约束过实体企业、非金融企业不得投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这就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
央行表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办法影响
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势在必行。”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监管在几年前已关注到该问题。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等规制建设。该次会议后,央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招商局集团、江苏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和彼时的浙江蚂蚁金服集团)开展模拟监管试点。
去年7月,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办法》发布同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记者 程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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