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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指出,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的全市企业国有股权,由市财政局代市政府集中持有,委托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对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各区不再各自设立承接主体。
《方案》明确,在划转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及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方案》提出,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划转国有股权的10%。对于多元持股企业,应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划转企业自身的国有股权的10%,也可划转企业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的10%。对于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由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进行划转,中央是第一大股东的,划转到社保基金会;地方是第一大股东的,划转至地方承接主体。
《方案》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给各国有股东的国资委,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以及相关承接主体。
《方案》明确,按照“分类实施、分级组织、逐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第一步,市、区两级分别完成本市国有企业资产全面核查工作、确定本市应划转国有股权的范围和名单。按照产权清晰、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企业先划,产权关系尚未理顺或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特殊情况存在的国有企业后划,形成分批次拟划转国有企业名单。今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工作。第二步,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余几批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工作。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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