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动终止挂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只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就异议股东保护作出合理安排,均可以申请终止挂牌,由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强制终止挂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强化风险提示,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终止挂牌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自律管理。(刘 慧 董锦蒙)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