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2021年1-5月份富德生命人寿云南分公司共发生理赔1623件
赔付金额1186.57万
理赔获赔率98.7%
申请支付时效为1.29天
出险支付时效49.27天
小额理赔案件5日结案率100%
小额理赔支付周期为0.15天
案例简介
云南许女士
理赔年龄:36岁
理赔原因:左肺下叶恶性肿瘤 2021年5月27日《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元。《富德生命附加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与重大器官衰竭组组重大疾病保险金1800元。 《富德生命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约定,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50000元。
云南张先生
理赔年龄:57岁
理赔原因:腹恶性肿瘤身故
2021年4月14日《富德生命长盈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赔付151659.03元。
云南马女士
理赔年龄:
理赔原因:肺恶性肿瘤 2021年4月20日《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赔付300000元。 《富德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D款)》赔付1019.11元。《富德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A款)》赔付900元。
温馨提示
以案说法——代签名是否适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基本案情:2009年3月23日,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向黄某推荐购买保险,王某问黄某以前是否得过病住过院,黄某明确表示曾在2008年8月因梗阻性黄疸住院治疗过,经过治疗现在身体状况还可以。王某说:“这些你不要说,我领你去医院做检查,体检的事你不用管,你的情况可以投保”第二天,王某安排黄某做了体检,体检单由保险公司拿走,黄某并不清楚体检的内容,就告知可以交钱投保了。黄某的投保单由王某填写,投保人签名也是由王某代签。2009年4月2日,黄某和保险公司签订了某保险合同,投保项目分别是某终身保险和某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指定受益人为黄某妻子任某某。黄某在2010年7月12日感觉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诊断为肝脏多发转移癌、自发性腹膜炎、低钠血症,并于2010年9月1日病情复发死亡。黄某妻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索赔,保险公司承认黄某患肝癌死亡在保险期限内,却以黄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与其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并私自终止合同,只退还所缴纳的保费。后黄某妻子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支持黄某妻子关于终身保险金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黄某是否已经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赔付保险金,双方是否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被告工作人员其曾患梗阻性黄疸疾病并曾在医院住过院,并被带去了体检,投保人已经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防控指引: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应当知悉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有责任提示投保人,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其亲笔签字。显然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违反职业规定,代黄某签字。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