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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到2025年底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关于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通知》明确分为两大类,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并进一步细分,两类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通知》还提到,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合理设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直接结算报销政策。
参保人异地就医流程如何进行?首先需要完成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跨省异地就医时,参保人员应在就医地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资金管理方面,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各省可通过预收省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为提升医保信息化、标准化支撑力度,下一步还将持续深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业务、全流程应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数据,深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服务平台网厅、App和小程序等推广应用,推进更多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跨省通办。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同步印发,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习记者 雷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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