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充实社保全面提速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9-10-08 09: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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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保、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宣布其股东财政部将所持有10%股权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资划转社保进入密集操作期。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期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地方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国资充实社保全面提速。

  划转工作全面推开

  国资划转社保工作始于2017年。当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目前,中央层面已陆续对超50家中央企业和10余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划转前期准备工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今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表示,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养老金的发放有保证。受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和人口流动不均衡等因素影响,再加上以前基金不能在省际之间调剂,确实有一些省份存在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问题。出于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朝着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的目的,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2020年基本完成

  9月1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划转工作的时间表。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操作办法》,对试点反映的有关事项逐一进行明确。

  其中,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划转,《操作办法》明确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在多元持股企业划转方面,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表示,此次《通知》明确时间要求和具体操作办法,国资划转社保将全面提速。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收入利润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为股权划转社保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根据财政部数据,1-8月,全国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39.49万亿元,同比增长7.4%;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1.82万亿元,同比增长7.4%。

  “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国有股权划转后,收益如何获取和使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此前表示,划转企业国有股权,对于企业而言,是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改变,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划转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记者 李婕)

责任编辑:刘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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