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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已经不是什么陌生的词语,然而,大多数人却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潜意识里想的是“我不可能遇到非法集资”、“我怎么可能明知是非法集资还去参与?”。近年来,老百姓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已有提高,但不法分子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升级,往往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或者披上“理财”“投资”的外衣,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社会公众辨识难度加大。
为提升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主动担当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辖内各经营机构,以“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结合疫情管控要求,在全辖网点广泛开展线下+线上形式多样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旨在通过多层面的宣传活动,揭示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危害,教育群众自觉远离涉非风险,共同守护美好生活。针对老百姓关于“非法集资”的三个核心提问,云南中行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非法集资”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目前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主要有四类,包括: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带来什么?
如果不幸参与到“非法集资”中,那带来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这也是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我国的法律法规有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同样,法律也对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如何防范?
面对不断翻新升级的“非法集资”手段,投资者该如何防范呢?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教你防范非法集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最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特别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只有认清非法集资真面目,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才能避免损失,保护自身权益。(钟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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