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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补充实施方案
微型企业最高可获500万风险补偿贷款
昨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发布《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补充实施方案》(下称《补充实施方案》)。《补充实施方案》明确了同一企业在省内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微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含)。
《补充实施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适当扩大放贷规模,促进融资便利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0个工作日内
确认是否受理企业贷款申请
《补充实施方案》明确,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轻资产型、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以纯信用方式发放贷款;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
与2018年印发的《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此次发布的《补充实施方案》对风险补偿贷款范围进行了调整。同一企业在省内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微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含);小型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含);中型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含);超过以上限额的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在贷款申请与审批方面,《补充实施方案》指出,各州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联合当地合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进行宣传,指导企业通过平台进行贷款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在收到属地中小微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重点审核贷款企业的准入资格。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推荐信息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确认是否受理企业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但未经工信部门推荐的企业,也可在贷款审批前或审批中将企业贷款信息录入平台。
重点企业可获不良贷款本金部分
70%的风险补偿
在补偿标准上,《补充实施方案》明确,符合规定的银行自主决策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50%的风险补偿。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发放的超过限额的贷款,给予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部分50%的风险补偿。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审核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70%的风险补偿。对列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3个100”重点项目,工业互联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中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以纯信用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等,可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70%的风险补偿。
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加120个BP,以纯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加160个BP;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记者 冉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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