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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召开,其中一大议题是关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会议明确提到,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面对金融科技飞速发展下的潜在风险,官方在过去数月内频频释放信号: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近年来,中国金融创新速度与科技水平同步提升,信息技术的创新运用始终伴随金融改革发展进程,这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在降低融资门槛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部分应用领域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但也应注意到,金融数字化快速发展带来了网络安全、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新问题,还有一些“伪创新”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尤其是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形成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搭建起属于公司的“数字帝国”。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指出,“数字帝国”不利的方面体现在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仍不充分,维权难度大;可能形成行业事实垄断,给监管部门反垄断带来了不少挑战;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风险;去中心化增大监管难度。
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召开并表示,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随后,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出席一次吹风会时称,要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此前对中新社等媒体表示,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也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监管、持牌经营。
对于最新提出的“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中新社记者说,该提法意味着金融监管将会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也意味着中国科技金融创新必须牢牢把握住合法合规的前提。
“这不是要遏制金融创新,而是要规范金融创新。中国金融需要的是能够助力国计民生和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创新,而不是规避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创新。”田利辉说。
面对金融创新活动,在做到监管“无死角”的同时也要让监管与时俱进。
肖钢建议,对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应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加强反垄断监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国际监管协调。
他也特别提到,面对数字金融发展中的种种挑战,应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以应对。监管科技旨在利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效率,降低机构合规成本。但目前来看,监管科技的发展落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未来应加强统筹规划、提升监管的智能化和穿透性等。
尚福林直言,对“伪创新”“乱创新”予以严厉打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也要持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田利辉说,互联网企业业务创新能力突出,监管需要开展原则监管,从而防止通过模式创新进行制度套利。而且在新时代,监管需要积极使用大数据和云计算,适时开展智能监管。(记者 夏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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